在线服务提供商是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实体。这与历史定义不同,历史定义包括将用户连接到互联网并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商业通信服务提供商。当前的定义扩展到包括各种在线服务,包括在线银行、购物和娱乐网站。
在线服务提供商的历史定义用于区分托管自己网站的互联网接入提供商和来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内容只是将用户连接到互联网。这一历史定义仅包括提供电子邮件、新闻等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提供商,有时还包括他们自己的网络浏览器。随后,该定义更改为包括各种不提供附加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并通过这一转变达到了目前的范围。<图>
在线服务提供商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
由于版权法的加强,该术语在国际上的重要性和定义不断增加。例如,在美国,由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 (OCILLA) 部分,该术语在法律上得到了扩展该法案涵盖了所有被视为在线服务提供商的互联网接入提供商以及任何在线服务提供商。通过将定义扩展到任何提供商,在线服务提供商的范围大大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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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零售店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购物服务。考虑到任何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企业都被视为在线服务提供商,目前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且服务变化各不相同。在线提供商提供的个人服务包括电子邮件、电子银行和信息存储。在线提供这些服务大大提高了沟通速度,并减少了每周管理任务所花费的时间。这些好处也伴随着通过增强帐户访问潜力而导致信息被盗的缺点。<图>
电子邮件和电子银行是在线提供商提供的个人服务。
娱乐和信息网站也被视为在线服务提供商。在线娱乐提供商提供音乐、书籍和视频访问,所有这些内容的风格和内容各不相同托管方法。提供在线信息的服务提供商包括新闻、搜索引擎和政府网站。这些提供者的好处包括广泛传播知识和获取各种信息源。缺点包括侵犯版权、盗窃以及对分散信息准确性的担忧。
提供在线服务的企业还可以涵盖电子零售网络。在线商店也被视为在线服务提供商。拥有在线商店的好处包括节省租金、店面广告和员工工资。缺点可能包括频繁的技术和网站更新、缺乏与实体机构相关的流量以及为网站带来流量的额外广告成本。








